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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广州12月22日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篇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浙江省杭州市龙岗区人民法庭就上诉赖某与被告贺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深圳市清合缘通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合缘通”)、深圳市龙岗区锋达顺丰速递收发点(以下简称“锋达收发点”)机动车交通车祸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二审裁定,改判被告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缘通物流代理有限公司向上诉赖某赔付45.40亿元。
2021年12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赖某、贺某等机动车交通车祸责任纠纷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3852号)披露了案件的相关细节。
2020年8月3日18时许,贺某驾驶无车号号车在深汕道路珠某坑恒大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与行人赖某发生正面碰撞,导致赖某受轻微伤及汽车受损的公路交通车祸。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贺某负车祸全部责任,赖某对车祸不负责任。随后,赖某因车祸导致轻型脑部损伤,在诊所进行住院放疗医治,共计入院44天,耗费医疗费10.80亿元,该费用已由贺某垫付;赖某后于诊所进行第二次入院放疗医治,共计入院20天,耗费医疗费5.21亿元;另总额挂号费、检测费等681.5元,共计5.27亿元。上述费用由赖某自行支付。
2021年3月30日,经司法鉴别意见书,评定赖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快递代理与加盟,残障赔付金参照北京市2019年城镇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估算为25.01亿元;赖某月平均薪资为4500元,并递交了劳动协议、营业执照、误工证明等证据,法庭认定其误工时间共计为238天,误工费估算为3.57亿元;赖某两次入院时间共计64天,按照入院天数以每晚150元的标准估算入院护理费为9600元;入院伙食补贴费按住院天数以每晚100元的标准估算为6400元;交通费按住院天数以每晚30元的标准估算为1920元;委托北京市第二人民诊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别所进行司法鉴别,耗费鉴别费3276元;另计营养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3亿元、精神损害慰藉金2亿元,以上费用合计45.40亿元。
赖某递交的保险单、人保寿险递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账簿》及保单详尽信息显示,顺丰速递作为承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贺某承保了雇主责任险及快件人员第二者责任险。其中,第二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亿元,免赔额每次车祸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车祸发生在按期间。车祸发生后,清合缘通作为报警人和被保险人于2020年8月4日向人保寿险开具《出险通知书》。2021年1月11日,人保寿险向清合缘通转帐支付理赔款9亿元。后清合缘通将该理赔款9亿元支付给贺某。贺某递交的部分工资领取记录及提现记录显示,贺某的部分工资酬金由清合缘通管理人员张某向其领取,部分工资酬金由贺某通过APP提现形式由顺丰速递领取。
赖某提出诉讼恳求,判令贺某、圆通速递、人保寿险、清合缘通、锋达收发点赔付上诉各项费用共50.69亿元;判令人保寿险在雇主责任保险保费范围内对上述赔付承当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贺某、圆通速递、人保寿险、清合缘通、锋达收发点承当。
贺某声称,赖某护理期应为入院天数即64天;赖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赖某主张市外交通费不能得到支持;赖某精神慰藉金应为2亿元,而不是5亿元;贺某为顺丰速递职工,车祸发生时正在履行派送快件的职务,公司已为贺某在人保寿险承保,人保寿险应在赔付限额内定损,本次车祸应由顺丰速递承当侵权责任,贺某作为职工不承当责任;贺某在车祸发生后积极救治伤员,垫付医药费11万余元。
顺丰速递递交书面答辩状称,贺某系清合缘通职工,不属于顺丰速递职工;韵达速递与清合缘通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只存在特许经营关系,清合缘通应该独立承当法律责任;顺丰速递与清合缘通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关于责任承当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综上,顺丰速递对赖某损失不承当任何责任。
人保寿险递交书面答辩状称,承保人顺丰速递为贺某在人保寿险订购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二者责任险,附加第二者责任险限额为10亿元快递代理与加盟,免欧赔为10%;车祸发生后,人保寿险按照保险协议约定交纳10%的免欧赔后赔偿9亿元,人保寿险不再承当任何赔付责任。
清合缘通声称,贺某并非清合缘通职工,其系清合缘通的承包人即锋达收发点的职工,相关保险是由清合缘通扣缴缴纳,保险费实际由贺某自行承当;清合缘通与顺丰速递确系特许经营关系,清合缘通加盟顺丰速递后将其大片区发包给各小片区的承包人,包括锋达收发点;针对赖某各项损失答辩意见同贺某意见一致,另补充:赖某主张误工费证据不足,入院护理天数按照医嘱为一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且该项费用应按农村标准估算,住宿费根据不足,不应支持。
锋达收发点声称,锋达收发点与清合缘通没有协议关系,贺某薪水由清合缘通领取,锋达收发点经营者的公积金由清合缘通代为缴交。
法官觉得,按照案件交通车祸责任认定书,贺某负车祸的全部责任,赖某不负车祸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付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交通车祸导致的损失应按《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付估算标准》计算,故赖某因本案交通车祸还应获得的赔付货款共计45.40亿元(不含贺某垫付的医疗费)。依据本案查明事实,车祸发生时贺某正在履行派送快件的工作。本案损害系贺某执行工作任务所导致,相应侵权赔付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当。从贺某工作情况及薪资领取情况来看,其日常工作衣着及配戴的工作证均标有显著的“圆通速递”标识,其薪资报酬系由顺丰速递及清合缘通共同领取;另从本案保险承保及定损情况来看,顺丰速递系本案雇主责任险及快件人员第二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和被保险人,车祸发生后清合缘通亦作为报警人和被保险人处理本案保险定损事宜,应该视为二者对于本案保险标的均具有保险利益。
综合上述情况,法官认定顺丰速递、清合缘通对贺某构成共同用工,赔付责任应由顺丰速递、清合缘通共同承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付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被告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合缘通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外向上诉赖某赔付45.40亿元;驳回上诉的其他诉讼恳求。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觉,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为顺丰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快递代理与加盟 圆通速递、清合缘通被判赔偿 45.40 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结果公布,.SH)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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